2012年6月窝爪,埃及進出口管制局(GOEIC)的626/2011號和660/2011號決議要求每批裝船的進口紡織品及皮革制品必須持有檢驗證書或進口商對進口到埃及的商品提前與GOEIC辦理登記手續(xù)洒放。為了遵守上述決議蛉鹿,這些物品必須滿足埃及強制性質(zhì)量及安全標準的要求。
為了使這些進口皮革制品在埃及內(nèi)放行銷售往湿,660/2011號決議中所列的皮革制品包括皮革妖异、皮革制品、人造皮革领追、鞋子及其配件和箱包都要進行質(zhì)量控制檢查并且必須遵守埃及相關(guān)標準規(guī)格他膳。對于皮革制品而言,可能適用埃及ES 6535/2008號-《皮革生產(chǎn)的一般要求》及ES 7322/2011號–《皮革制品及其配件的安全與健康標準》绒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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